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5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乡X村委蔡洼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乡X村委蔡洼组
上诉人赵某某因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因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赵某某经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赵某某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书记员郭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