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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裁决申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终字第001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

周某某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裁决申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周某某与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回本案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山

审判员谢华海

代理审判员杨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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