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文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系王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余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禄
审判员王某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