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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443

原告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09年9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重军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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