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马心广,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齐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