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家4700元钱被盗,因怀疑是同村邻居刘某丁所为,便对刘某丁殴打、审问,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至6时许将刘某丁及其母亲锁到家中客厅内,剥夺二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赵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孙某某、赵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丁、李某某的陈述以及调解协议书在卷佐证,足以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并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