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衡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下称房管局)房产行政颁证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801房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何桂兰,张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确属不妥,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以张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某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张某某主张自己具有本案原告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慕蓉
审判员肖大鸣
代理审判员陶刚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国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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