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30岁。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征收土地源汇区X组工作人员,在负责源汇区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认真审核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栾XX等7人提供的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该7处空宅基地进行审核确认,使其得到了拆迁补偿款,致使国家遭受x.5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中宪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漯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征收土地源汇区X组工作人员,在负责源汇区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认真审核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栾XX等7人提供的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该7处空宅基地进行审核确认,使其得到了拆迁补偿款,致使国家遭受人民币x.5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该经济损失已追回,并上缴。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漯河市沙澧河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沙澧河开发建设征收土地规范及工作程序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责等。
2、证人栾XX、宁XX、蔡XX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徐蓓
审判员陈晓
审判员乔清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莫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