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9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2010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关押在(略)。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东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10年9月份左右,先后在本县境内盗窃2次,盗取水泵、摩托车等物,共计盗窃数额2921元,销赃得款570元。
1、2010年8月3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甲窜至本县X镇工业园区刘某丁所开设洗矿厂一未锁仓库,趁无人看守之机,窃取一台价值1116元的清水泵和一台价值1055元的泥浆泵,后以270元的低价卖给本县X镇X街废品收购店的尹某丙。
2、2010年9月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甲窜至本县X乡X村X组邓某某家,将邓某某家后正房的护窗钢筋条扳弯后破窗入室,窃取邓某某家的一辆价值750元的“洪都牌”摩托车,后以300元的低价卖给杨某某。
2010年9月6日,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某、刘某丁陈述;证人刘某乙、杨某某、尹某丙证言;被告人尹某甲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衡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于2010年9月8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衡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刘某丁提供的水泵发票二张,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衡东县公安局东公(禁)(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衡东县公安局(2010)第X号强制戒毒决定书;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2010)X号关于对被盗洪都摩托车水泵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甲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在衡东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间,向禁毒中队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尹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尹某甲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彬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丽
撰稿:肖彬;校对:陈小丽;印10份;2010年12月22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