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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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略):梧州市X镇X村甘某组X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桂江(略)事务所(略)。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甘某某及其辩护人同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唬姹烁嗜喔佳梅びy某某名义以x元的山根款,与本市X镇X村民麦某某签订承包位于本市X镇X村立新小组地名为“果子冲”的山林经营协议。之后,被告人甘某某在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便雇请民工于2009年9月20日开始对上述“果子冲”的林木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进行勾图、勘验并鉴定,被告人甘某某无证砍伐林木的滥伐面积为3.2公顷(48亩),林木蓄积77立方米,出材量为60立方米。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持油锯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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