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七彩广告公司业主,住(略)。
第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被告和解,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能发
审判员段非仟
审判员徐宗潭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