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原审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与黄××系夫妻关系、与被害人罗××系父子关系,三人与罗××共同生活居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X镇X村那告屯X号。罗某某于2005年有外遇后,常与黄××争吵,并殴打黄。2009年5月28日晚,罗某某酒后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从三楼下到二楼踢开黄××住的房门,引发双方争吵,罗某某对黄××一边骂一边殴打,睡在一楼的罗××闻讯上到二楼阻止罗某某,罗某某转追罗××至一楼,罗××躲进一楼其住的房间,罗某某在一楼大骂罗××和黄××,然后又对黄××实施殴打,黄××大喊救命,罗××再从房间出来阻止罗某某,罗某某持自家的一把菜刀追罗××进房间,两人在房间扭打约1分钟,罗某某被菜刀划对右手臂,尔后,罗某某把罗××推出房间并将其摔倒在地上,用脚踢罗××的手臂、腰和腹部,接着用菜刀刀背猛敲罗××的头部两下,并用其手臂上流的血抹在罗××的脸上,罗××昏倒在地上,罗某某见状抱罗××到床上睡。当日上午,村委干部韦××到现场责令罗某某送罗××去医治,罗某某不予理睬,黄××即送罗××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13日。经对罗××诊断:①右侧额叶脑挫裂伤;②右侧额叶脑内血肿;③右额部、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④头皮挫裂伤;⑤右胸部、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罗××出院后神志不清,无法正常进行语言表达,其伤势经河池市一品司法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罗某某家扣押得其作案使用的菜刀一把(长30厘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11日15时许,黄××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09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其丈夫罗某某在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后被父亲罗××指责时,罗某某转殴打罗××,罗××因伤于当天上午被送往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至今神志不清,请求处理。
2、证人黄××证实,其是罗某某的妻子,罗某某的二伯罗××、父亲罗××与其共同生活。几年来,由于罗某某有外遇后,其经常被罗某某殴打,村里人都懂得。2009年5月28日晚,罗某某从外面醉酒后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从三楼下到二楼踢其睡的房门,然后扯其头发将其摔在地上,并用脚踩其脸部讲其不孝顺他,睡在一楼的罗××上来指责罗某某乱打人,罗某某见状就转追罗××,罗××跑往楼下躲进房间,其下楼见罗某某大骂讲要我们的命,罗某某再次扯其头发将其拖倒在地并拿一把菜刀架在其脖子上讲要杀死其,其大喊救命,罗××从房间出来指责罗某某,罗某某拿菜刀追罗××进房间,两人在房间扭打约1分钟,罗某某把罗××推出房间,并将罗××摔倒在地上,罗某某手臂上流血,后罗某某用脚踢罗××的手臂和腰腹部,接着用菜刀背猛敲罗××的头部两下,罗××昏在地上,罗某某用手臂的血抹在罗××的脸上,然后抱罗××到房间睡。当日,其送罗××到医院治疗,现罗××虽已出院,但神志不清,无法正常进行语言表达,以前没有这种现象。
3、证人罗××证实,其与其弟罗××及罗某某、黄××夫妇一起居住。2009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其在二楼听到罗某某在二楼踢黄××住的房间门,其起来后见罗某某对黄××一边骂一边打,罗××从一楼上来制止罗某某,罗某某转找罗××,两人一起下楼,约过几分钟,其听见罗某某在楼下讲要杀人,并殴打黄××,黄××大喊救命,其慢慢下到一楼见罗××躺在地上不动,头肿较大,脸上有血,黄××在旁边哭,后罗某某抱罗××到房间睡,当天下午黄××送罗××到医院治疗。自从罗某某有外遇后,在家经常打黄××,有时还打他父亲罗××。
4、证人韦××证实,其是那崖村委副主任。2009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黄××打电话给其讲当天凌晨4时许,她丈夫罗某某醉酒后回家殴打她时被罗××制止,后罗××被罗某某殴打致伤,叫其去看现场。其到现场见地板上有血迹,罗××在床上呻呤,头部和脸部有血,其责令罗某某送罗××去医院治疗,罗某某不理,还讲死了就算,罗××也拿刀砍他,其见罗某某右手小臂有约5厘米长的伤痕。自从罗某某有外遇后,几年来,他经常殴打黄××,闹离婚,村里人都懂得,而罗××被打后现反应迟缓。
5、证人罗××证实,其是罗某某的堂哥。2009年5月29日早上7时许,其到罗某某家见地上有滩血迹,罗××在床上呻呤,眼睛和头肿胀,罗××讲今天凌晨黄××被罗某某殴打时其去劝阻,后罗某某转对他拳打脚踢,并拿刀砍他。后村干韦××到现场叫罗某某送罗××去医院,罗某某不理。自从罗某某有外遇后经常殴打黄××,村里人都懂得,罗××以前神志清醒,被打后现神志不清。
6、证人罗××证实,其是罗某某的女儿。2009年5月29日晚7时许,其母亲黄××打电话告知其,称凌晨4时许,罗某某从三楼下到二楼踢她睡的房门,进去扯她的头发殴打,罗××来劝阻时被罗某某殴打,并用菜刀背砍罗××的头部,罗××昏倒在地上,她已送罗××去医院治疗。父亲罗某某于2005年与一融水女子相好后,父母这几年来经常吵架,闹离婚,村里人都懂得。
7、证人韦××证实,其与罗某某同屯人,罗××被打之前跟正常人一样清醒,被罗某某打伤住院回来后讲话神志不清。罗某某有外遇,村里人都懂得。
8、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罗××于2009年5月29日至6月13日在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①右侧额叶脑挫裂伤;②右侧额叶脑内血肿;③右额部、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④头皮挫裂伤;⑤右胸部、右前臀软组织挫伤。
9、河池市一品司法所鉴定书、被害人罗××面部疤痕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罗××于2009年6月17日到河池市一品司法所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鉴定结论已告知当事人。
10、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及实物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某某家扣押得菜刀一把(长30厘米)。
11、河池市公安局河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罗××现神志不清,无法回答民警的询问。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出生年龄及身份情况。
1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2009年5月28日晚10时许,其在本屯罗某文家喝酒后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其从三楼下到二楼房间找其妻子黄××时,黄××讲你有本事找“林双”呀!因“林双”是其女朋友,融水县人,2005年为其生了一个男孩,现不知下落,其听黄××讲后很气愤,就打了黄××两巴掌,双方发生争吵,其父罗××在一楼拿了一把菜刀上来讲其吵什么吵,杀其算了,并砍对其右手前臂,其打了罗××脸部两巴掌,罗××跑下一楼,其也跟下到一楼,罗××拿菜刀要砍其,其用拳头打对罗××眼部一拳,罗××便倒在地上,其将菜刀扔往一边,其见罗××不动就抱他到房间躺在床上。其手臂伤口约有4厘米长,后来村干部韦××叫其带罗××去医治,其讲没有钱医,其以前跟黄××吵架时打了她二、三次,与罗××吵时打了他一次。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遵守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常无故殴打其妻子黄××,其行为有过错;案发时,被告人罗某某连续两次殴打其妻子,当遭其父罗××阻止时,持菜刀将罗××打伤,造成重伤后果,出院后仍神志不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肆意殴打家庭成员,违背伦理道德,殴打其父受伤后拒绝送医,且案后没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缴获得被告人罗某某作案使用的一把菜刀,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上诉称,本案是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罗××先伤害其,有严重过错,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罗某某上诉称本案是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罗××先伤害其,有严重过错的理由,经查,本案虽是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但罗某某先有外遇,后又对其妻黄××殴打,其父罗××闻讯阻止,又被罗某某追打,可见矛盾的根源均源于上诉人罗某某,且其妻黄××证实,案发时,罗某某扯其头发将其拖倒在地并拿一把菜刀架在其脖子上,罗××指责罗某某后,罗某某拿菜刀追罗××进房间,亦证实菜刀先在罗某某手上,故其上诉称被其父罗××先伤害的理由,无证据在案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持菜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违背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和伦理道德,其父受伤后拒绝送医救活,毫无悔改之意,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子恩
审判员温健勇
审判员韦汉克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