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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X与被执行人周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XX酒店,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周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北京美中互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X区锦园新世纪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X与被执行人周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已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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