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甲外甥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彭某丙之妻。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丙、刘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