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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彭某丙、刘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甲外甥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彭某丙之妻。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丙、刘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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