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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楚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辉,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段某某一次性支付给高某某经济帮助费x元整,在调解协议书签字时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300元,由高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段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某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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