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楚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辉,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段某某一次性支付给高某某经济帮助费x元整,在调解协议书签字时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300元,由高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段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某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