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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大专文化,销售员,现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郴州市苏仙区大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小学文化,联通维修员,现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丁某美由被告丁某某抚养,原告赵某某每

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直至成年。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衣

物归各自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

福云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4日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友元

二01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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