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大专文化,销售员,现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郴州市苏仙区大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小学文化,联通维修员,现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丁某美由被告丁某某抚养,原告赵某某每
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直至成年。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衣
物归各自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
福云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4日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友元
二01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