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粟某某、王某、邓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顺喜,湖南东放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3年9月27日,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能聪,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粟某某、王某、邓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大地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支付粟某某因本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62元,该款限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二、王某自愿放弃一审法院判决给其的3717.15元;

三、本次纠纷在此一次性结清;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承担,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大地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柳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