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铿,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以与曾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某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