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第四劳教所(略),住(略)。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民医院(略),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立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9月20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王某甲借款5万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被告承认借款属实,同意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乙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7年9月20日起至止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分段计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王某乙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王某乙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立峰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杭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