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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灵川县乔联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同):灵川县乔联塑钢门窗厂,住所地:桂林市X街X路新世纪苑小区A9一楼门面

负责人:赵某某,该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何松乔,广西嘉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反诉原告,以下同),住所地:桂林市X路X号4区X栋。

负责人: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勇,理邦(略)事务所(略)。

原告灵川县乔联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以(2009)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2009)桂市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反诉,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阳小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燕平和审判员黎某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12日签订《施工安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桂林医学院图书馆、行政楼及学生食堂的卫生间隔断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同时对工程的质材标准、费用计算标准、付款方式及工期进行了约定。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并向被告送达了工程结算单,原告应收被告工程款x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x元,尚欠原告x元。原告经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工程完工后,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承接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验收要求,系不合格工程。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多次磋商,要求反诉被告进行整改至合格,反诉被告未能完成。受反诉被告不合格工程的影响,造成反诉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质量受损,验收不能完成,以致工程结算至今无法进行。为修复该工程,需支出费用x.07元。为此,反诉原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修复上述工程的费用x、07元,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x元。

二、反诉原告放弃其反诉请求。

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281元(被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阳小荷

审判员陈燕平

审判员黎某海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欧美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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