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南召县X乡X村主任、协助马市X乡人民政府从事“普九”债务化债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构“普九”债务款x元,骗取国家“普九”债务化债款x元自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全癌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王某某的认罪书、证人刘××、崔××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南召县X乡X村主任,利用其协助马市X乡人民政府从事“普九”债务化债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普九”债务化债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张长群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