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