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秦州区司法局干部。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天水忠信(略)事务所(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不回家,赌博等。我多次劝说,他仍不悔改。加之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女儿,婚后购买秦州区X路方宇花园住房1处归我所有。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身体也不好需要人照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凡。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误解,导致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家庭比较幸福美满。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误解,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沟通,积极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