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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奉母镇X村民李XX将其所骑的金泰美牌黑色电动车停放在址坊镇X路口处,在买桔子时,所骑的电动车被被告人王某某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4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保修卡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红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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