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洞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焱,湖南省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受理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多健,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
案件的事实:2008年1月31日,被告朱某某因购买原洞口县供销大厦,在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贷款x元,借款期限1年,即2008年1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31‰,按月结息。原告谢某某用其所有的部分洞口供销大厦房地产为被告朱某某的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天,被告朱某某和原告谢某某分别与洞口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抵押及放款手续。由于被告朱某某开办的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且借高利贷无法还清,被告朱某某出走境外,其所借洞口农村合作银行的x元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原告谢某某因购买洞口供销大厦而借外债,为归还债务而欲处置其所有的部分洞口供销大厦资产,但因该洞口供销大厦部分房产已为被告朱某某贷款作了抵押担保,原告谢某某为了能及时处置其所有的洞口供销大厦部分房地产,经与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协商,达成了协议,即先由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原告谢某某处置抵押的房地产后,用所得的款项代被告朱某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后,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和谢某某办理了解除《抵押担保合同》。于是原告谢某某处置了其所有的部分洞口供销大厦房地产,并于2009年12月29日为被告朱某某偿还了洞口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共计x元,共计x元。另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7年9月26日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告朱某某购买洞口供销大厦后,又于2007年12月16日以零元价格无偿赠与给了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在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贷款x元是用于购买洞口供销大厦,原告谢某某为被告朱某某的x元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因被告朱某某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该x元贷款本金及利息x元,已经全部由担保人即原告谢某某代为偿还,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考虑到本公司的主要财产即洞口供销大厦是被告朱某某个人无偿赠送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经与被告朱某某及原告谢某某协商后达成了协议,即原告谢某某代被告朱某某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由被告朱某某和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朱某某和被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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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汤松柏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