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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X号。

代表人何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现无业。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潜江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行荣、被上诉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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