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X号。
代表人何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现无业。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潜江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潜江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行荣、被上诉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