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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XX建设集团公司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杨XX工伤认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XX建设集团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靳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渭南市X街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XX,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潼关县X镇X村九组,农民。

上诉人陕西省XX建设集团公司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杨XX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省XX建设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二十五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晏海

审判员王增耀

代理审判员刘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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