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XX建设集团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靳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渭南市X街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XX,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潼关县X镇X村九组,农民。
上诉人陕西省XX建设集团公司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杨XX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省XX建设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二十五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晏海
审判员王增耀
代理审判员刘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