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惠联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复州花园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仙桃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工业园),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工业园常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工业园计财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该工业园清收办主任。
被告仙桃市财政局(下称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被告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案由:代建工程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在仙桃市人民政府的鉴证下,惠联公司与工业园签订《代建厂房协议书》一份,约定:惠联公司出资不超过1500万元代建工业园招商项目(亲亲食品工业园和旺旺糖果食品公司)的厂房,工业园以最终双方认可核算的造价为准,从2003年起到2008年6月30日止,每年在6月30日之前归还投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并按当年欠款总额的10%(年利率)计算占用费向惠联公司还款。财政局、财源公司作为协议丙方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由财政局将以上还款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于当年到期日直接划给惠联公司,如财政局不能按期划给惠联公司,则由财源公司直接划给惠联公司,各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惠联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及2003年6月建成亲亲食品工业园和旺旺糖果食品公司厂房,并交付使用。2003年6月6日,工业园确认以上项目决算价为1500万元。截至2008年1月31日,工业园分11次共还款x.62元。惠联公司认为工业园尚欠资金8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43万元(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工业园给付尚欠资金820万元及至偿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财政局、财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均由工业园负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惠联公司与财政局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仙桃市财政局给付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建费x元及占用费x元,合计x元,于2010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双方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肖淑云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人民陪审员丁某祥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