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阳县XX公司,住所:合阳县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阳XX支公司,住所地:合阳县X路。
负责人范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阳县XX公司申请执行合阳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元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西安仲裁委员会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义务,即由合阳XX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合阳县XX公司人民币44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已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卫平
审判员雷建民
审判员侯晓竹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