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继承纠纷。
上诉人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原审被告娄某丁、娄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某红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