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西郊乡X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利娟,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X路A1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机电设备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华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原审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汴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经再审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6)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开封机电设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华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爱武
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原永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