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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西郊乡X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利娟,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X路A1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机电设备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星西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华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原审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汴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经再审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6)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开封机电设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机电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华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爱武

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原永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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