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XX,男,31岁,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X路四十一号。
被执行人陕西蒲城XX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XX,男,50岁,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蒲城县X镇X路。
被执行人渭南市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X路中段天缘小区。
法定代表人姬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城XX饮食有限公司、渭南市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元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蒲城XX饮食有限公司、渭南市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陕西蒲城XX饮食有限公司、渭南市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案件费x.16元及利息x元、案件案诉讼费、鉴定费x元、执行费5531元,对其余剩余利息申请人西安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明确表示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左来栓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