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驻河南省灵宝市X镇X村。
被执行人陕西省XX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镇镇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省XX县X镇人民政府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经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9.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0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省XX县X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给付1万元后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申请人暂也举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于2003年7月31日依法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08年我院受理了XX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XX县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李某某又申请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经协商从该案执行回的案件款中提取46万元给付本案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李某某同意再受偿46万元(加前期受偿的1万元)共47万元后放弃余额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经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某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