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之诉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及赔偿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因该案被告之一为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而且类似案件此前已移交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由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