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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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系浙江吉利工业学校学生。

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先后在(略)。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陕西理衡(略)事务所(略)。

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安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姚某某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履行职务支持刑事抗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李佑会

审判员陈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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