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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恒远包装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石泉县恒远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金都百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民荣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泉县恒远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汉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康金都百货有限公司、安康市民荣房地产集团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泉县恒远包装股份合作公司借款一案中,于2010年5月11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石泉县恒远包装股份合作公司在工商石泉支行开户账号为x的存款x元后,被执行人宁保安不服,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账号为宁保安个人账号非公司账号。汉滨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异议。被执行人石泉县恒远包装股份合作公司、宁保安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2009)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汉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询到的账号x为被执行人石泉县恒远包装股份合作公司的账号,因此对该账号存款裁定冻结、划拨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德生

审判员刘效梅

审判员潘杰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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