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鸿威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湖北楚天(略)事务所(略)。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责令张某退赔违法所得x元。张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王秀斌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