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