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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XX路XX号XX饭店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威,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舒,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XX路XX号XXXX铺。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吴惟慧,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X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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