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XX路XX号XX饭店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威,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舒,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XX路XX号XXXX铺。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吴惟慧,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X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