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友作,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龙、被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友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