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公安局,住所地: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法制处(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竹根滩派出所(略)。
上诉人关某某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