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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大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大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系邵阳市教育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毓琦,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教工之家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李尽义

审判员唐步城

审判员徐韬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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