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系邵阳市教育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毓琦,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教工之家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李尽义
审判员唐步城
审判员徐韬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