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41岁。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42岁。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的屏计生征决【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10月12日,以(2010)屏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李某某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屏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屏计生征决【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长贯
审判员徐邦长
审判员陈珠艳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郑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