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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孝甫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017号

原公诉机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孝甫(曾用名张某甫)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孟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孝甫犯贪污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孝甫犯贪污罪,判处:1、被告人张孝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未追缴的赃款x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孝甫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风涛

审判员查丰岭

审判员高东安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立珂(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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