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孝天,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X镇X街。
负责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宁,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罗某甲、罗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以下简称安乡电力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在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判决安乡电力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查明:2008年8月16日,因雷击导致安乡电力局所有的至焦圻镇X村X组低压输电线路漏电保护器损坏,该局雇用的村电工向供电所有关人员汇报了相关情况,因当地要排渍,而一时又无法修复或更换漏电保护装置,村电工便将电路直接连接运行。
2008年8月20日16时左右,罗某甲、罗某乙之父罗某柱在使用带插座的临时线路带动投饵机工作时触电死亡。后经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双方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协调处理,2008年8月21日安乡电力局赔偿罗某甲、罗某乙x元,由罗某甲出具了收据。
另查明,死者罗某柱所在的焦圻镇X村X组农户家中,均未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要求,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在已赔偿罗某甲、罗某乙x元基础上,于2009年10月19日前另行给付罗某甲、罗某乙x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共计3300元,均由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某国
审判员王国荣
代理审判员左卉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