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于2009年4月29日依法向某、被告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罗焱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