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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甲与被告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甲。

被告施某乙。

原告施某甲与被告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继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甲、被告施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农历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十日内还清,而后在农历10月4日前还了x元,余下x元一直没还。现因原告于2009年9月得了鼻咽癌,在这将近半年的治疗时间里,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被告还钱,一直无果。原告现已没有工作能力,还等着被告还钱做化疗。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不是被告不还钱,是因为被告在外欠了很多钱,没有能力归还向原告所借的x元钱。被告有与原告商量,等到今年七月底工资扣完后,再每个月还原告500元,直到借款还清,但原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十日内还清。而后被告还了x元,余下x元借款没还。原告于2009年9月得了鼻咽癌,因治病需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原、被告没有争议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借款在十天内还清,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还x元,余下x元被告至今未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患有鼻咽癌,治病急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x元,应予支持。被告以无力还款为由,要求分期分批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施某乙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继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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