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文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0日被告借我x元,后陆续归还x元,尚余x元一直推脱不还,2009年5月6日被告补打借条一张,现要求归还借款x元。经查明:2007年12月20日被告借原告x元后转借给朋友陈慧霞做生意,2008年分两次归还x元后其余借款一直未还;2009年5月6日经原告催促被告补打x元借条一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乙自2010年4月起每月归还原告王某甲借款500元,至x元还清时止。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文振
二O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