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离婚;2、请求退还彩礼x元。查明:2007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10年3月10日起诉到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二、被告吕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前一次性退还给原告柏某某彩礼人民币x元整。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