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主要负责人庄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某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黄可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缪语香